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5820号原告林泗进与被告李清香、李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3年08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04月29日,利息为22733元,本息合计为13273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