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6民初2126号原告余清楚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5年8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中心第二法庭(德化县龙浔镇浔南西路 222号调解大楼)开庭审理,如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