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5199号原告陈华民与被告胡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85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012年1月30日至今,暂记4619.2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