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万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凯健、第三人泉州赫森石业有限公司、黄森宏、徐炳文、泉州市战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市万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3】951号裁决书的部分内容予以改判:1、确认原告与被告黄凯健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黄凯健支付自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的提成50655.328元;3、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黄凯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346.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