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方:一、被告吴简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77144.61 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本案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息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二、被告吴简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 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03 民初 32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