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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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与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方:一、被告陈丽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透支本金88959.31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息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二、被告陈丽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律师代理1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9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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