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7689号原告福建富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巧华、立士(福建)电梯有限公司、薛行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