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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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聚璜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聚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聚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费19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9625元;二、聚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406.88元,由聚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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