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燕兴光与被告安合肥洋洋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蕊绮时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凤阳、郭宝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燕兴光请求判令:一、合肥洋洋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燕兴光支付代偿资金2401315.29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652299.16元(以2401315.29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8日为652299.16元);二、合肥绮时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凤阳、郭宝玉对合肥洋洋服装有限公司上述全部代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上述四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含保全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