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告吴良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良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656620696215)本金31150元、利息8903. 94元、取现费用2元、违约金1844. 84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所得金额;二、吴良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27080817271147)本金12833. 15元、利息61. 54元、违约金249. 1元、分期费用947. 62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所得金额;三、吴良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财产保全费671. 2元;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吴良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吴良发负担1313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负担115元;本案公告费400元,由吴良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