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白晓明诉被告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安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郭碧珠、白英杰、安溪县龙门镇美卿村民委员会撤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5行初18号行政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