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恺莉轻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卓尚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胡永龙、第三人罗家兴、泉州市洛江区红树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主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没收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588000元;二、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的租金48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8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进行计算,自2025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5日为6669.33元】;三、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开具租金发票所产生的税收22000元;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第三人立即停止向被告二支付租金。六、判令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罗家兴、泉州市洛江区红树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黄主提如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则应立即腾空案涉租赁房屋;七、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8507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8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