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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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碧珠(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97号公共集体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012020460)

本院受理原告林英与被告陈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8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碧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英借款本金222772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按年利率3. 65%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4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 4%从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按年利率3. 65%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 38772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 4%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按年利率3. 65%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6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 4%从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9日,按月利率1%从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25日,按年利率14. 6%从2022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按年利率3. 65%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 4%从2021年6月14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按年利率3. 65%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 4%从2021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按年利率3. 65%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 4%从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3. 65%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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