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赵忠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赵忠相为(2015)晋执字第621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