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学荣与被告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春霖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并案审理原告佳誉户晓公司与并案审理被告李学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0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学荣支付合同转让费29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5500元未基数自2024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张春霖应对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32.5元,公告费400元,由李学荣负担2400元,由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春霖负担6132.5元(含公告费);并案审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