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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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少权(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中心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7305084015)

本院受理原告卢玉华与被告黄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少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卢玉华借款本金150138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3.1%从2025年5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黄少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卢玉华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2.76元,由被告黄少权承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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