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延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