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02民初2477号原告秦皇岛恒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孝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孝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皇岛恒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361.96元,并支付以6361.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二、林孝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皇岛恒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778.95 元,并支付以5778.9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秦皇岛恒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8元,公告费400元,由林孝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