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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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昌华、刘少琼(林昌华、刘少琼的户籍地址均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锦美村美西230号。林昌华的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09232655。刘少琼的公民份码513030196902026946)

本院受理原告池爱美与被告林昌华、刘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少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池爱美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3年12月3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3年12月16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池爱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62元,由被告刘少琼承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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