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虞瑶、杨莲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虞瑶、杨莲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38863.55元、利息4791.84元、违约金1208.07元(利息、违约金均暂计至2022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王虞瑶、杨莲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747.2元;三、驳回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王虞瑶、杨莲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8.1元,由王虞瑶、杨莲英共同负担1504.24元,由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86元;本案公告费400元,由王瑶、杨莲英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