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卓平、施宝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卓平、施宝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30776.84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2年4月22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郑卓平、施宝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7056元;三、驳回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郑卓平、施宝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1元,由郑卓平、施宝珠共同负担1157.8元,由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6.3元。本案公告费400元,均由郑卓平、施宝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