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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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钦文、黄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煌、刘林水与被告刘钦文、第三人黄丽红、黄丽丽、黄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刘钦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伟煌、刘林水借款65910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2日起至刘钦文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付的利息;二、驳回黄伟煌、刘林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1.5元,由黄伟煌、刘林水负担993元,由刘钦文负担1498.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应诉公告费200元,由刘钦文承担(黄伟煌、刘林水已预缴,由刘钦文支付给黄伟煌、刘林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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