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钊瑜与被告黄怡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