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剑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 民初 68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王剑锋立即停止销售标注“BOLON”相关字样的涉案产品行为;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