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曹成桂与李孝成、安徽诚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曹成桂支付劳动工资欠款21690元及欠款利息5436元(以2169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自2019年2月4日计算至2024年11月27日之日止),金额合计:2712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344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