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政与被告蔡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蔡瑞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黄政欠款本金21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15195.07元(截止至2025年1月14日止),并从2025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5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1.76元,由蔡瑞清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