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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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纪振光

本院受理原告陶国卫与被告纪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纪振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陶国卫返还货款13,754元及利息(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及公告费,由纪振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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