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道建、陈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建、陈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道建、陈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67583. 22元及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30日的利息52850. 77元、违约金20321. 6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张道建、陈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费1223. 78元。如果张道建、陈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9. 5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张道建、陈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7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