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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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正伟

本院受理原告覃文祥与被告刘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正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覃文祥报酬55700元。案件受理费1192.5元,由被告刘正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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