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本山线材加工有限公司、张炳财、林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国际商报《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确认函、转账凭证等材料。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本院作出(2025)闽0723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3)南民初字第136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送达失败,现对你方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