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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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上银

本院受理原告张登治与被告张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26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张上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登治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06元,由张上银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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