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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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文南

本院受理原告林绳教与被告曾文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曾文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绳教货款47889元。案件受理费997元,由曾文南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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