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韩静宇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买狗款500元并按照三倍价款向原告赔偿1500元,并额外赔偿原告为案涉狗治病产生的医疗费5433.6元以及案涉狗病死后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500元,暂合计7933.6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