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2025)闽0403民初2939号理原告三明市慈善总会与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建省国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和润翔贸易有限公司、张腾鸿、郭旭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元区江滨南路70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