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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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海连、黄河生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被告王海连、黄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告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04.87元、截至2025年01月15日的利息484.67元、罚息533.79元、复利42.29元,本息合计13965.62元,并支付自2025年0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微贷自助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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