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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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才福

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966号原告罗家锦与被告刘才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刘才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家锦货款48965元及以48965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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