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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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栋玻

本院受理原告唐军城与被告陈栋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陈栋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唐军城105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5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唐军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唐军城负担90元(已预缴),由陈栋玻负担25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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