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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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聪龙

本院受理原告梅赣与被告陈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2350元及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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