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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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鑫鼎泰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兴友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鼎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建材款7620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6209.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中含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函保险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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