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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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欣、徐旻骊、赵春苗、苏晴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欣、徐旻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1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欣、徐旻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7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79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79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上述三案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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