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小芬与你(2025)鲁1322 执恢4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拟对你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北外环路201号22幢3单元401室及22幢21号储藏室进行拍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评估报告、财产处置评估结果及权利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你可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提出。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