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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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褚闽、褚语萱、虞香弟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7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诉被告褚闽、褚语萱、虞香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褚闽、褚语萱、虞香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彩仙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480.72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4年8月21日利息1468.57元、违约金3228.3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褚闽、褚语萱、虞香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彩仙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54元,由褚闽、褚语萱、虞香弟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 75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城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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