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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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杜金水

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4001号原告郭耀文与被告杜金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赔偿原告鞋材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43956元,扣除之前出货支付给被告加工款70000元,被告杜金水应向原告支付剩余鞋材损失款73956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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