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郭英莲与被告黄炜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22.09元(住院费+检查费+后期医药费用)(注:被告已付款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480元(住院8天*6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8945元(210.5*护理90天数),营养费2700元(30*营养期90天数);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