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银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749元及违约金4124.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沈银乔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5352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