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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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明江

本院受理原告李启青与被告周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周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启青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8月2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李启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周明江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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