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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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青松(身份证号码:3325251974****2734)、叶宏焕(身份证号码:3507251981****3515)

本院受理原告黄银仔与被告吴青松、叶宏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黄银仔与吴青松、叶宏焕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于2025年5月8日解除;二、吴青松、叶宏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银仔违约金120000元、代缴的水电费6076.12元;三、驳回黄银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2.1元,由黄银仔负担3554.77元(已缴纳),吴青松、叶宏焕负担2417.3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政和县人民法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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