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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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浦城县善茗食品商行、秦善如

本院受理(2025)闽0722民初725号原告万鹏飞与被告浦城县善茗食品商行、秦善如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鉴定申请书、选择鉴定机构通知等材料。万鹏飞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退回货款4596元;2、判令两被告十倍赔偿459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选择鉴定机构并对移送鉴定机构的相关材料进行举证质证,逾期不到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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