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兰贤明与被告NAMVAN VONGXAYYA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81民初10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00 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新审判大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