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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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辛玮城

本院受理原告张燊与被告辛玮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辛玮城立即偿还张燊借款本金3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辛玮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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